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在國營企業恢復財政駐廠員制度的報告的通知(一)
頒布時間:1982-04-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
通知恢復財政駐廠員制度,有利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嚴肅財經紀律,實行增收節支。
現將財政部《關于在國營企業恢復財政駐廠員制度的報告》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今年可在部分大中型企業派駐財政駐廠員,進行試點,總結經驗再逐步推行。
全國財政駐廠員的編制總額暫不確定,各地區、各部門先參照財政部報告提出的意見加以配備。
關于在國營企業恢復財政駐廠員制度的報告(財政部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九日)
全文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國務院體制改革辦公室《關于實行工業生產經濟責任制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81]159號)中提出,要加強財經紀律的檢查和監督,對大、中型企業要盡快派駐財政駐廠員。
從當前企業財務管理狀況來看,這是非常必要的。
初步統計,一九八一年國營工業企業每百元資金利潤率只有十四元三角,比一九六五年的二十元七角減少六元四角。
雖然有原材料提價和產品結構變化的影響,但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于經營管理混亂、損失浪費嚴重造成的。
如果對企業認真進行整頓,改善經營管理,將資金利潤率提高一元,一年即可增加收入約三十億元。
近幾年擴大企業財權以后,管理和監督工作沒有跟上去,有些企業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截留上繳利潤,損害國家利益,亟需加強財政監督。
回顧一九六二年國民經濟調整時期,中央決定由財政部門對國營企業實行財政駐廠員制度,當時對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嚴肅財經紀律,促進經濟調整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這個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被批判為“管、卡、壓”撤銷了。
近幾年有些地區恢復了財政駐廠員制度,企業管理水平有提高,效果較為顯著。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今后經濟建設的十條方針,搞好企業的全面整頓,嚴肅財經紀律,加強財政監督,提高經濟效益,我們準備在一、二年內恢復國營企業財政駐廠員制度。現將有關問題報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