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在國營企業恢復財政駐廠員制度的報告的通知(二)
頒布時間:1982-04-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
一、財政駐廠員的工作任務。
財政駐廠員是國家財政機關派駐企業的監察人員,它的主要任務是:
(1)按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財政法規,幫助企業全面整頓和加強財務會計工作,健全財會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加強成本、資金和財產的管理;
(2)通過財務分析,揭露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促進企業增產節約,改善經營管理,克服損失浪費,提高經濟效益;
(3)督促企業按時上繳利潤,監督企業遵守國家財經紀律。
二、財政駐廠員派駐對象和人員編制。
全國現有的六千多戶大中型工礦企業以及商業一、二級批發站,大型商店,鐵路、交通、重要港口(站)等,都要派駐財政駐廠員。
大型聯合企業,如鞍鋼、北京燕山石油化學工業公司等,要派財政駐廠員小組。
中型企業一般派一至二人,大型企業派三至四人。
地方小型企業是否派財政駐廠員,由地方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報請黨政領導自行決定。
三、財政駐廠員的條件、來源和領導關系。
財政駐廠員要選派能堅持原則、熟悉生產管理和財會業務的財務處、科長或相當于會計師、經濟師的干部擔任。
國務院各部直屬企業的財政駐廠員,由各主管部從本部在職干部或直屬企業的在職干部中挑選推薦,由財政部任命和直接領導。
地方企業按隸屬關系,由企業主管部門從本部門在職干部或所屬企業的在職干部中挑選推薦,由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任命和直接領導。
財政駐廠員也可從大專院校畢業生中挑選一定數量的年輕干部,但不對外招收。
有關財政駐廠員的工作條例和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另行下達。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