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財政部關于國營工業企業利潤留成試行辦法的通知(五)
頒布時間:1980-0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
九、企業從基數利潤中提取的利潤留成資金,按照核定的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的留成比例分別提取,分別管理和使用。
企業從增長利潤額中提取的利潤留成資金,用于發展生產的部分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用于職工福利設施和職工獎金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生產發展基金可以與更新改造資金結合使用,但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獎金方面。
發給職工的獎金,除國家規定的節約獎外,都在職工獎勵基金中開支。職工獎勵基金應堅持先提后用,不得超支。
職工獎勵基金較多的企業,當年發放的獎勵總額,以企業為單位計算,最多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兩個月的標準工資;節余的獎金,可留作下年使用,“以豐補歉”。
十、企業對利潤留成資金的使用計劃和使用情況,必須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充分聽取意見,實行民主管理,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企業用利潤留成資金安排生產措施和福利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應報各級計委和物資歸口管理部門納入計劃,予以解決。
十二、實行利潤留成制度,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計劃,遵守財經紀律,嚴禁弄虛作假。
如有違反,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扣減其應提取的利潤留成資金,或在一定時期內停止提取利潤留成資金。
并對企業領導及有關人員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本辦法從一九八○年起在批準試點的國營工業企業中試行。
已經按地方自定辦法試點的,從一九八○年起,都要改按本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