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財政部關于國營工業企業利潤留成試行辦法的通知(八)
頒布時間:1980-0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
三、關于提取利潤留成資金的考核條件原辦法規定,企業只要有利潤,就可以按照核定的比例提取利潤留成資金。
有的地區和部門反映,這樣規定不利于促進企業全面完成國家下達的各項計劃指標。
為了防止企業單純追求利潤,這次修訂的辦法明確規定:試點企業必須完成產量、質量、利潤和供貨合同四項計劃指標,才能按規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應提的利潤留成資金。
沒有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每少完成一項,扣減其應提利潤留成資金(包括基數利潤留成和增長利潤留成資金)的百分之十。
四、關于利潤留成資金的使用和發放職工獎金的最高額度為了體現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生活的原則,企業的增長利潤留成資金,應當大部分用于生產,小部分用于職工福利和獎金。
為此,修訂辦法規定,增長利潤留成資金,用于發展生產方面的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用于職工福利和獎金方面的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鑒于有些企業把利潤留成資金過多地用于獎金方面,造成濫發獎金的現象,有必要對發放職工獎金的額度作適當控制。修訂辦法規定,職工獎勵基金多的企業,當年發給職工的獎金總額(國家規定的節約獎除外),最高不能超過本企業職工的兩個月標準工資。
節余的獎金,可留作下年使用,以豐補歉。
至于實際發放獎金時,應當根據職工的貢獻大小來評定。
對貢獻特別大的職工可以多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