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摘錄)(二)
頒布時間:1978-05-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
四、要規定合理的獎勵、計件工資辦法。
獎勵辦法要簡便易行,獎勵條件要明確具體,獎勵名目不宜繁多。
一個職工,一般只能實行一種獎勵辦法,如有特殊需要,實行兩種以上獎勵辦法,要報國家勞動總局批準。
生產工人的獎勵條件,應當根據增加生產,提高質量,降低消耗等確定。
一般的可以實行優質低耗的超產獎,有的也可以在降低消耗和完成產量指標的條件下,實行質量獎或其他獎勵。
車間、科室管理干部的獎勵條件,除了完成本職工作要求外,還必須全面完成本車間或企業八項經濟技術指標。
隨同生產工人直接參加生產的工段長等干部,可以和工人實行同樣的獎勵制度,企業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不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期限可以根據生產和工作的特點,分別實行月獎或季獎。
主要生產工人,凡有勞動定額或其他指標可以考核的,應以超額完成勞動定額或其他指標的多少為主計發獎金,多超多獎、少超少獎。
輔助生產工人、服務人員和科室、車間干部,應嚴格按照獎勵條件進行評議,評獎不要頻繁。
對于發生人身、質量、設備等嚴重事故的單位,有關的科室干部、車間領導干部和造成事故的職工,一律不發獎金。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單位,一般應實行集體計件,嚴格質量要求,勞動定額水平要先進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