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6-10-30 16:08:29.000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一、首次執行日采用追溯調整法有關項目的處理
(一)預計的資產棄置費用 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在預計首次執行日前尚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棄置費用時,應當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選擇該項資產初始確認時適用的折現率,以該項預計負債折現后的金額增加資產成本,據此計算確認應補提的固定資產折舊(或油氣資產折耗),同時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折現率的選擇應當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相關期間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 預計棄置費用的范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等限定的資產范圍。
(二)可行權日在首次執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 根據本準則第十條規定,授予職工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相應增加資本公積;授予日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計量。
授予職工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等待期內首次執行日之前各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相應增加應付職工薪酬。上述各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計量。
授予其他方的股份支付,在首次執行日比照授予職工的股份支付處理。
(三)所得稅 根據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停止采用應付稅款法或原納稅影響會計法,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進行處理。
原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費用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調整后的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進行比較,確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采用適用的稅率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相應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費用的,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同時沖銷遞延稅款余額,根據上述兩項金額之間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四)金融工具的分拆
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對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應從混合工具中分拆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其在該日的公允價值,將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并單獨處理。首次執行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應當將該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企業發行的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在首次執行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進行分拆時,先按該項負債在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該項金融工具的賬面價值扣除負債公允價值后的金額,作為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首次執行日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不應對該項金融工具進行分拆,仍然作為負債處理。
二、首次執行日采用未來適用法有關項目的處理
根據本準則第四條規定,除本準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要求追溯調整的項目外,其他項目不應追溯調整,應當自首次執行日起采用未來適用法。
(一)借款費用
對于處于開發階段的內部開發項目、處于生產過程中的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如飛機和船舶),以及營造、繁殖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生物資產,首次執行日之前未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不應追溯調整。上述尚未完成開發或尚未完工的各項資產,首次執行日及以后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部分,應當予以資本化。
(二)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付款(或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購銷業務
對于首次執行日處于收款過程中的采用遞延收款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收入,比如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銷售,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確認的收入和結轉的成本不再追溯調整。首次執行日后的第一個會計期間,企業應當將尚未確認但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合同或協議剩余價款部分確認為長期應收款,按其公允價值確認為營業收入,兩者的差額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剩余收款期限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在確認收入的同時,應當相應地結轉成本。
首次執行日之前購買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超過正常信用條件的期限內延期付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首次執行日之前已計提的折舊和攤銷額,不再追溯調整。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以尚未支付的款項與其現值之間的差額,減少資產的賬面價值,同時確認為未確認融資費用。首次執行日后,企業應當以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作為認定成本并以此為基礎計提折舊,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剩余付款期限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
(三)無形資產
首次執行日處于開發階段的內部開發項目,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經費用化的開發支出,不應追溯調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首次執行日及以后發生的開發支出,符合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予以資本化。
企業持有的無形資產,應當以首次執行日的攤余價值作為認定成本,對于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在剩余使用壽命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進行攤銷。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在首次執行日后應當停止攤銷,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處理。
首次執行日之前已計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的,首次執行日應當進行重分類,將歸屬于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從原資產賬面價值中分離,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認定成本,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處理。
(四)開辦費 首次執行日企業的開辦費余額,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內全部確認為管理費用。
(五)職工福利費 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三、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的列報
根據本準則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1 號——現金流量表》、《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3 號——合并財務報表》等列報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編制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
(一)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
1.首份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注,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財務報表也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
2.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應當是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附注。在首份年度財務報表中,至少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上年度全部比較信息。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全部比較信息的,首次執行日是在首份年度財務報表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全部比較信息最早期間的期初。
3.母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但子公司尚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調整子公司的財務報表。
母公司尚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而子公司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可以將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進行調整后合并,也可以將子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
(二)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附注
企業在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附注中,應當以列表形式詳細披露下列數據的調節過程:
1.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比較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所有者權益,調整為按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所有者權益。
2.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最近年度年末所有者權益,調整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所有者權益。
3.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最近年度損益,調整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損益。
4.比較中期期末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所有者權益,調整為按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所有者權益。
5.比較中期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損益(可比中期和上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累計數),調整為同一期間按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損益。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后首份季報(或首份半年報),需要披露上述1 至5 項數據的調節過程,其他季度季報(或半年報)只需提供上述4、5 項數據的調節過程。首份年度財務報表中只需提供上述1 至3 項數據的調節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