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總說明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三、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附錄: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
一、總 說 明
一、為了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規范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施工企業。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企業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四、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15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45天內報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企業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特殊行業的企業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應當將其會計報表一并報送。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附注:
1.有調進外匯業務的企業,應增設外匯價差科目;
2.有發行不超過一年期債券的企業,應增設應付短期債券科目;
3.企業其他業務中經營規模較大、收入較多的業務,可參照相應行業的會計制度,增設有關資產、成本、費用等科目進行核算。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三、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附錄 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
2003年,財政部文件(財會200327號),為了統一規范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施工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辦法時,不再執行1992年印發的《施工企業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