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會[2002]34號
頒布時間:2002-11-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辦公廳
為了規范企業終止經營的信息披露,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我們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終止經營》(以下簡稱“本準則”)(征求意見稿)。現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本稿”)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本準則的起草背景
通常,企業的經營都是假設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進行的。
如果企業發生了終止經營,應區分持續經營和終止經營的信息,以使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能夠合理地預測企業的現金流量、獲利能力和財務狀況。
因此,為規范企業終止經營的信息披露,保證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財政部決定將《終止經營》項目列入近期工作計劃。
在認真研究了我國的經濟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國有企業改革的要求,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組織和國家的會計準則及相關會計文獻的基礎上,從2002年開始,財政部著手研究制定《終止經營》,10月份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二、關于本準則規范的內容
本準則主要規范企業終止經營的信息披露,主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
如何界定終止經營、何時將終止經營予以披露、終止經營對財務報告的影響有哪些。
本準則區別于其他準則的一個主要特點是屬于披露準則,目的是區分持續經營和終止經營的信息,以使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能夠合理地預測企業的現金流量、獲利能力和財務狀況。
本準則由于是披露準則,因此主要針對終止經營事項的發生、變化和處置或開始處置作了不同的披露要求,分別為初始披露(終止經營的初始披露事項發生時)、更新披露(與終止經營有關現金流量金額或時間發生重大變化時)和其他披露(開始處置或已處置資產或清償負債時或簽訂了約束性銷售協議時)。
三、關于終止經營的定義
本準則最主要的問題是如何界定終止經營。
終止經營是本準則中最重要的一個概念。
在終止經營的界定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是認為終止經營是指業務的終止經營,不僅僅限于分部的終止經營,如國際會計準則、澳大利亞、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44號(SFAS144)》;
另一種觀點是認為終止經營是指分部的終止經營,如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書第30號(APB Opinion30)》。
本稿傾向于第一種觀點,但是在界定終止經營時必須強調“必須存在一項單獨的終止經營計劃”,否則不能稱其為終止經營。
四、關于終止經營的確認和計量
關于終止經營的確認和計量的會計規范,目前存在兩種模式:
一是終止經營準則只規定終止經營信息的披露,其確認和計量由其他準則予以規范,如國際會計準則;
二是終止經營準則既規范終止經營信息的披露,又規范相關的確認和計量,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原則公告草稿(DSOP)》。
本稿考慮到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準則體系的一致性,傾向于第一種模式。
五、關于終止經營信息的披露
關于終止經營的披露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有關終止經營的披露既包括在會計報表中的列示,又包括在會計報表附注中的披露,如國際會計準則。
原因在于,在國際會計準則及其他國家的會計準則中,“披露”既包括在會計報表中列示,又包括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二是有關終止經營的披露僅指在會計報表附注中的披露,不涉及在會計報表中的列示。
原因在于“披露”僅包括在會計報表附注中的披露。
本稿認為,為與即將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有關披露的定義保持一致,傾向于第二種處理方式。
六、關于終止經營的成果在利潤表中的列示方式
目前,關于終止經營的結果在利潤表中的列示方式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是有關終止經營的結果在利潤表中不應作為非常項目列示,但應由終止經營準則規范,如國際會計準則;
二是有關終止經營的結果在利潤表中不應作為非常項目列示,但應由其他準則規范,如財務報告的列報準則、固定資產準則等。
不能作為非常項目列示的原因是企業管理當局可以控制終止經營,表現為終止經營必須以企業管理當局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經營業務主要部分的單項計劃為基礎,并不符合非常項目的定義(即“明顯地區別企業正常活動的事項或交易,因此預計不會經常發生或定期發生的收益或費用”)。
本稿認為,為保持與即將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列報》有關披露定義的一致性,且本準則屬于披露準則,即有關終止經營會計信息的披露,僅限于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披露,而不涉及在會計報表中的列示,并且在這一方面與國際會計準則允許在會計報表中列示和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作出選擇的規定相一致。
因此,本稿傾向于第二種觀點,有關終止結營結果在利潤表中的列示,由財務報告的列報準則或其他準則作出規定。
同時,這種處理對我國現行的會計報表結構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