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會[2002]30號
頒布時間:2002-0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辦公廳
為了規范企業財務報告的內容,促進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進一步完善我國會計準則體系,我們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以下簡稱“本準則”)(征求意見稿)。現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本稿”)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本準則的起草背景
財務報告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文件,對于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投資者決策和加強內部管理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及澳大利亞等組織和國家均有專門的準則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
我國國務院于2000年6月21日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是我國第一個專門針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法規,該條例構建了企業財務報告的基本框架。同年12月29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制度》,進一步細化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有關財務報告列報的規定。
在此之前,《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行業會計制度中也都有關于財務報告列報的規定。2001年11月2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對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列報等問題做出了規范。
為了對散見于各項法規、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有關財務報告列報的規定進行總結,根據發展變化了的我國經濟環境的要求,歸納出對企業財務報告列報的一般性原則要求,對財務報告的結構和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定,保證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財政部于1998年將《財務報告的列報》項目列入了準則規劃。在認真研究了我國經濟環境、現行會計法規體系的要求與特點,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加拿大等組織和國家的會計準則及相關文獻的基礎上,從2002年開始,財政部加快了《財務報告的列報》的起草進程,9月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二、關于本準則規范的內容
本稿目前將財務報告的范圍限定在會計報表及其附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企業的年度及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不需要編制和報送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企業除外)。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以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本稿認為,財務情況說明書包括了企業管理層對企業經營情況的分析和討論,以及對經營計劃的說明和未來前景的預測等內容,雖然對會計信息使用者有用,但是無法用會計準則或制度的原則和方法對其中的數字及文字說明性信息進行規范,國際會計準則及我們考察的其他國家的相關準則,也未涉及此部分內容。因此,本準則規范的內容不包括財務情況說明書的編報。
三、關于財務報告的組成部分
本稿規定了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組成部分: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5)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增減變動表;
(6)會計報表附注。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中通常僅指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利潤分配表、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分部報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其中,要求在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報送的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只要求在年度報告中報送的報表包括: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利潤分配表、分部報表(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要求至少在年度報告中報送的報表是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規定,企業在中期財務報告中至少應當提供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注。
本稿認為,企業在財務報告中應當提供哪些會計報表首先與會計報表所屬的會計期間密切相關。我部已就中期財務報告中的列報問題進行了規范,本稿規范的內容主要從年度財務報告的角度出發,規范企業在年度財務報告中至少應提供的信息。
其次,準則正式發布后的實施范圍也將影響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本稿目前考慮是將除小企業外的企業作為實施范圍,從年度財務報告的角度來規范應提供的會計報表。如果將來本準則僅在上市公司執行,本稿的規定對上市公司也將是一個最低要求。
四、關于財務報告列報的總體要求
本稿中規定的對財務報告列報的總體要求包括遵循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財務報告的編制基礎、列示的一致性、報表項目的單獨列示或合并列示、報表項目間的相互抵銷、比較信息的提供等,目前對這些問題的規定散見于《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會計法規和制度中。本準則將這些分散的規定集中起來,并加以歸納總結。主要需要說明如下兩個問題:
1.編制基礎。本稿規定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并要求企業在編制會計報表時,應當對持續經營的能力進行估計;同時,如果會計報表不是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則企業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此應當首先予以披露,并進一步披露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以及企業未能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的原因。本稿認為,如果企業管理部門已決定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或者在下一個會計期間被迫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資產、負債的計量基礎應該與持續經營完全不同。因此,本稿認為,如果會計報表不是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編制的,則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以顯著的方式讓財務報告的使用者知曉,并使其了解企業未能以持續經營基礎編制會計報表的原因。
2.會計報表項目的抵銷。從國際會計準則對報表項目抵銷的規定來看,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一般不能抵銷,收益項目和費用項目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應予抵銷。由于我國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于哪些報表項目能夠抵銷,哪些項目不能抵銷,都有明確的規定,比如,利潤表中的財務費用和投資收益項目,都是按抵銷后的凈額列示的。為了保持與現行規定的一致性,本稿對此只作了一條原則性的規定,即,除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或允許抵銷外,會計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不應相互抵銷。
五、關于財務報告的結構和內容
本稿對構成財務報告組成部分的各會計報表及附注的結構和至少應當列報的內容進行了規范。本稿規定的會計報表及附注的主體結構和至少應當列報的內容中,需要說明的有如下幾點:
1.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的劃分標準。本稿參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國際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要求,規定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資產,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1)預計在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或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的正常經營活動中變現、出售或耗用的;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且預期在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變現的;
(3)在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用途不受限制的貨幣資金。我們認為本稿中的規定便于會計報表編制者更好地掌握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之間的劃分,避免以單一的標準進行判斷。
對于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的劃分,本稿規定,預計需要在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或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的正常經營活動中清償的負債。本稿還根據實務中經常出現的貸款展期、債務人違反貸款協議條款等情況,分別對這些情況下如何劃分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進行了規定。由于企業違反了貸款協議或債券發行協議中規定的條款,導致貸款人或債券持有人可隨時要求清償時,本稿規定該項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2.利潤表項目的調整。與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相比,本稿對利潤表的項目進行了一定的調整,主要體現在:
(1)取消了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的劃分。本稿取消了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的區分,將由這些業務產生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統一在“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項目中列示,主要是考慮目前許多企業的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的劃分并不明顯,甚至出現主營業務產生的收入或發生的成本,遠遠低于其他業務的現象。鑒于這種情況,再對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進行區分意義不大,國際會計準則、澳大利亞等國相關準則也是這樣規定的。
(2)取消了“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項目。本稿將原構成“營業外收支”的項目進行了一定的區分:將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在“營業損益”前單列項目反映;將原來列入“營業外收支”中的主要項目,如自然災害損失等大項在“營業損益”之后單列項目反映。
3.會計報表附注的結構和內容。本稿規定,會計報表附注應當按照一定的順序披露,先披露是否遵循了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然后再披露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接下來是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解釋,最后是未在會計報表中列示,但對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十分有用的信息,如或有事項等。本稿認為,對會計報表附注的披露結構和順序做出規定,重要的信息先披露,次要的信息后披露,便于財務報告使用者迅速清晰地掌握有關企業的重要會計信息。
關于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主要增加了兩點披露要求:
一是在要求企業披露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之外,還要求企業披露選擇對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具有重大影響的會計政策時所做的判斷。本稿認為,增加這一披露要求便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了解企業選擇某項會計政策的理由,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理解企業選擇和運用會計政策的背景,增加財務報告的可理解性。
二是增加了關鍵計量假設的披露要求。增加這一披露要求,也是便于財務報告使用者更加理解所提供的信息,提高財務報告的可理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