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6-03-22 14:23:15.000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我區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從2006年1月1日起,委托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沒有分設地稅的市、縣由國稅機關)負責代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代收范圍。在自治區境內,開業六個月以上,建立和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由財下統一劃撥工會經費的單位除外。
代收標準。
二、代收標準。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稅務部門按其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按月全額代收工會經費;開業六個月以上但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總工辦發[2004]29號)的規定,由稅務部門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按月全額代收工會籌備金。
“全部職工”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
“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三、申報繳納。工會經費按月征收,各企業、事業單位隨同地方稅收于次月1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憑稅務部門開具的由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會經費專用繳款書》、《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會經費現金繳費憑證》或財政部統一印制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列支。
四、處罰規定。各企業、事業單位逾期、少繳工會經費的,稅務部門在催繳的同時,按所欠金額逐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拖欠或拒不撥繳的,經多次催繳無效,由工會按照《工會法》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通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總工會(章)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章)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章)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章)
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章)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