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征字[1995]11號
頒布時間:1995-04-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普通發票防偽措施的通知國稅發[1995]48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執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普通發票換版銜接的準備工作,并要掌握好加印底紋紙普通發票印量,避免和減少浪費。
二、新版普通發票各地可提前半年啟用,原底紋紙版發票可繼續使用到1996年底,到時一律作廢,停止使用。
三、統一后的新版普通發票使用的專用水印紙和有色熒光油墨由區國稅局統一向全區各地調撥。
四、按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精神,自治區國稅局于1995年6月將對全區印制發票定點印刷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并進行重新審核認定自治區國稅局發票定點印刷企業。
這次清理整頓,重新審核認定工作步驟為:
1.清理整頓的主要對象是原區稅務局認定的發票定點印刷企業。
2.由各地、州、市國稅局對所轄區內的發票定點印刷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中對印制發票企業應當具備的條 件,逐一進行審核,嚴格把關,工作結束后應寫出清理整頓的專題報告,上報區局。
3.重新審核認定工作。各地、州、市轄區內的印刷企業(國有、集體)均可向本轄區內的地、州、市國稅局提出申請,由地、州、市國稅局進行初步資格審驗,審驗合格者,由地;州;市國稅局簽署意見報區國稅局核批。
4.提出申請印制發票的企業,申請內容包括:企業性質、法人代表、地址、電話、企業基本概況、生產經營情況、人員情況、申請理由等,并附以下管理制度,生產責任制度、保密制度、質量檢驗制度、保管制度、其它有關制度。
5.經審核批準,由自治區國稅局核發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的全國統一《發票準印證》。
6.印制發票定點企業名額分配為:地域大的地、州、市2-3家企業,地域小的地、州、市1-2家企業。
五、此項工作區局要求各地、州、市國稅局于1995年5月底以前完成,6月10日前各地、州、市須將印制發票定點企業初步審核名單及所附材料報區局征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