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財綜[1995]31號
頒布時間:1995-04-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省教委:
你委閩教計[1994]159號文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閩財綜[1994]084號《關于“兩金征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兩金“征收范圍變化后的總體規定。根據財政部(84)財綜字第42號、財政部(84)財稅字第224號、財政部(83)財稅字72號、財政部(89)財綜字第49號以及國家稅務局(89)國稅字第04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我省各級各類學校校辦廠(場)利潤收入和學校取得的各種培訓班學費收入可繼續免征”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