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法字[2000]12號
頒布時間:2000-11-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補充規定: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國稅函[2000]785號)轉發給你們。為了搞好我區地稅系統稅務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的統計上報2作,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認真執行:
一、稅務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的報送工作,各地、州、市應明確職能科室具體負責,按時報送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對于本年度沒有發生稅務行政復議或行政應訴案件的,應在統計報表相應的位置填報“零”。
二、統計報表每半年報送一次。具體報送時間為:上半年的報表報送時間為當年的8月31日之前;下半年的報表報送時間為次年的2月28日之前。各地區應在具體的報表報送日之前對本轄區內的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情況進行匯總并上報。
三、各地區在報送統計報表時,還應一并報送本地區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情況分析報告。分析報告應包括對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的情況分析、研究;在復議、應訴過程中的經驗與不足;搞好復議、應訴工作的意見、建議等。
四、國家稅務總局為了加強對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統計工作的管理,從明年起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復議、應訴案件統計上報情況進行年度通報。歷年來,國家稅務總局也有對復議、應訴件的統計上報工作,但我區有些地區對此不夠重視,常需區局電話催報才予統計上報。為了不影響今后我區地稅系統的統計上報工作,各地區應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安排專人負責統計報表的匯總,并按時向區局報送。從明年起,區局將根據各地區統計報表的上報時間、內容和統計分析報告的情況,對各地、州、市的統計上報情況予以通報。對于不按時報送報表,影響區局統一上報的單位,將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