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外字[1995]13號
頒布時間:1995-03-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2號轉發給你們。為了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和國稅發[1995]12號文件的精神,結合新疆實際,就我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管理,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凡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外商投資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
必須持有關部門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它有關資料,向所在地涉外稅務機關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未辦理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或免稅。
出口企業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應在批準撤并、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涉外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
二、《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涉外處統一印制,出口企業應按要求如實填寫(一式四份)后報所在地主管涉外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審核辦理。其中一份退企業存查,另外三份分別由所在地涉外稅務機關及上級涉外管理部門和辦理退稅手續的管理部門備案。
三、出口企業應設置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并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辦稅員證》,凡沒有取得《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
出口企業更換辦稅人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免)稅業務的涉外稅務機關,注銷并收回原《辦稅員證》,凡更換辦稅人員未及時或不通知主管其退(免)稅業務涉外稅務機關的,不得辦理出口遲(免)稅事項。
四、出口企業《辦稅員證》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統一印制,辦稅人員的培訓考試工作由自治區國稅局涉外稅收管理處和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統一組織進行或授權有關單位辦理。
五、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后,及時準確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表》,于每月20至30日內,報主管涉外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六、《出口貨物遲(免)稅申請表》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處統一印發,出口企業按規定要求填報(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出口企業留存,一份由當地主管涉外機關留存,另兩份報上級主管退稅業務的涉外稅務機關和辦理退稅手續的部門存查備案。
七、出口企業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所必須提供的憑證及要求,按國家稅務局統一規定辦理。
八、烏魯木齊地區外商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由烏魯木齊涉外稅務機關初審后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處負責審批,由區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辦理退稅手續。其它地、州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分別由出口企業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主管涉外稅務機關初審后,報各地、州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批,由各地、州出口退稅管理部門辦理退還稅款手續。
實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由委托代理出口的企業持有關憑證在其所在地主管退稅的涉外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兩個以上企業聯營出口的貨物,由報關單上列明的經營單位憑有關退稅憑證等在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涉外稅務機關統一辦理。
九、地、州、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機關出口退稅級辦人員、主管領導必須將印鑒報有關部門及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涉外處備案。
十、出口企業在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須對上年的出口退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算,并將清算結果報主管出口退稅的涉外稅務機關審核,多退少補,企業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律不再受理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稅申請。
十一、主管出口退稅的涉外稅務機關必須建立出口退(免)稅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出口退(免)稅的各種表,證及有關資料,未經上級部門批準一律不得擅自銷毀。
十二、各地主管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審批業務的涉外稅務機關,應于次月10日前將所辦理的上月退(免)稅情況電告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涉外處,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須將上年度退(免)稅情況以書面總結材料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涉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