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一字[2000]73號
頒布時間:2000-1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新黨發[2000]10號)精神,積極支持和鼓勵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創、領辦企業,實現就業,減輕社會負擔,促進自治區經濟持續、快速、穩定發展,現就有關地方稅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具體實施意見,請轉屬遵照執行。
一、關于支持和鼓勵失業人員就業的地方稅收優惠政策
1、城鎮失業人員新辦的集體企業和股份合作制企業,安置失業人員達企業總人數50%以上(含50%)的,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照顧。從事現行營業稅應稅業務取得的收入,給予免征營業稅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兩年的照顧。
2、城鎮失業人員直接從事個體經營或雇傭輔助人員(不超過2人)共同經營現行營業稅應稅業務取得的收入。給予減半征收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兩年的照顧;從事產品生產或貨物銷售及加工、修理修配業務取得的收入,給予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兩年的照顧。
3、城鎮失業人員個人直接從事社區服務業的,從事現行營業稅應稅業務取得的收入,給予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三年的照顧。社區服務的具體范圍按我局新地稅一字[2000]8號文執行。
4、凡新辦和原有的勞服企業,當年安置失業人員總數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50%的,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的照顧。從事現行營業稅應稅業務取得的收入,給予免征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三年的照顧;免稅期滿后,凡當年新安置失業人員占本企業職工總數20%以上的,給予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兩年的照顧。
5、用人單位(各類性質企業)新招收失業人員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合同,人數達到本單位職工總數3%以上的,每年度增加1%,減征當年應繳企業所得稅款的1.66%。
6、經勞動部門批準新組建的以民營經濟為依托的非正規就業組織(如勞務派遣公司、社區就業勞動組織、公益性勞動組織等),組織失業人員就業取得的收入,給予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三年的照顧。
二、關于支持和鼓勵失業人員就業的具體稅務管理
1、本通知所稱的失業人員,是指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失業證》的人員。
2、本通知所稱失業人員新辦的企業是指2000年9月1日以后興辦的集體企業、合伙企業和股份制企業。
3、失業人員個人直接從事個體經營的,須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和《失業證》到經營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或城市地稅分局)
辦理失業人員專用登記證(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專用稅務登記證),并提交書面免稅報告,經主管縣、市地方稅務局(或城市地稅分局)審批后,方可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享受免征地方稅收優惠政策。
4、失業人員新辦的集體企業、合伙企業、股份制企業,須持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申請減免稅報告以及企業職工花名冊和所組織的失業人員名單、《失業證》,經企業所在地主管縣、市地稅局審核批準后,方可自其組織失業人員人數達到或超過企業職工總數50%的月份起享受減征地方稅收優惠政策。
5、享受減免征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失業人員或以失業人員為主體新辦的企業仍應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有關資料。主管地稅機關須對享受減免征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失業人員和以失業人員為主體新辦的企業實行年審(檢)
制度,對非失業人員本人從事經營或企業享受減免征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期間所組織的失業人員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取消其稅收優惠資格,對利用該政策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和個人按偷稅論處。
三、本通知自2000年十月一日起開始執行,至2003年底止。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望及時報告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