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1992]外字第68號
頒布時間:1992-0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各市、縣稅務局、廳征收局:
最近,據各地反映,外國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來瓊承包或租賃經營企業(包括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越來越多。承包或租賃經營的方式,一般由省內企業作為發包方或出租方,向承包方提供營業執照和營業場所的使用權,承包(租)方不論盈虧,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包括“利潤”)和租賃費,作為承包(租)經營企業的費用列支。承包(租)方承包(租)經營企業后,發包方或出租方不干預企業的經營管理,對企業的盈虧和債權債務也不負任何責任。其中,上述外國企業來瓊承包經營企業的方式,實際上已構成一種租賃經營行為。但由于目前對外國企業來瓊承包或租賃經營的行為還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對外國企業來瓊承包(租)
經營企業的稅收政策及征管辦法尚未明確,以致稅收上漏征漏管現象時有發生。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外國企業來瓊承包或租賃經營企業的稅收管理,防止國家稅款流失,現根據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對外國企業來瓊承包或租賃經營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按照合同的約定來我省承包或租賃經營企業的外國企業,應在其承包或租賃經營企業開始前的三十天內,持有關證件和合同副本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在本通知下達前已經開始承包或租賃經營的外國企業,應主動向當地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并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補辦稅務登記手續。
二、外國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來瓊承包或租賃經營企業取得的收入,應按承包(租)方所適用的稅法繳納稅款,承包(租)方支付給發包方或出租方的承包費或租賃費,可以作為企業的費用列支,但發包方或出租方取得的該項收入,應按照其所適用的稅法,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外國企業按照合同約定來瓊承包或租賃經營企業,不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遇,但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仍按我省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四、外國企業承包或租賃經營企業后追加的固定資產投資,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后,可以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
五、凡按照合同的約定來我省為上述外國企業的承包(租)經營活動提供勞務服務的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港、澳、臺地區的企業以及境內外資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在我省承包或租賃經營企業,比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