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1993]所字第559號
頒布時間:1993-09-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各市、縣稅務局,洋浦財稅局:
為了貫徹落實新的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3]O28號文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新老財務制度如何轉換銜接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集體企業(不包括鄉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財務的管理工作仍由稅務部門負責。
二、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在實行新財務會計制度時,應對現有資產存量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并將清查結果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
三、城鎮集體企業的資本金可劃分為:城鎮集體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有國家投資的企業可增設國家資本金。
城鎮集體資本金,主要是指由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投入形成的資本金,以及企業在實行新制度以前國家減免稅款形成的資本金。
私營企業的資本金,根據不同來源可劃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
四、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現有各項經營資金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企業經營基金中的公積金、聯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減免稅基金作為城鎮集體資本金。其中,結轉的聯社基金、公積金和減免稅基金應在原有賬簿記錄中單獨反映。
私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生產發展基金,作為盈余公積金。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按其來源分別轉作相應的資本金。
五、企業現有其他各項資金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企業的工資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轉作流動負債管理。
(二)對于職工福利基金(原公益金)發生赤字的城鎮集體企業,允許按下列順序進行抵補:職工獎勵基金、分紅基金、大修理基金(修理基金)、生產發展基金(建設基金)。
按照以上順序抵補職工福利基金(原公益金)赤字后的各項基金結余,應用于沖抵企業在實行新制度以前已完工的長期負債項目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如仍有結余,就分別作如下處理:職工獎勵基金、分紅基金結余,轉作流動負債管理;大修理基金(修理基金)結余轉作預提費用,用于支付企業新發生的修理費用;生產發展基金(建設基金)結余,轉作盈余公積金管理。
對私營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基金(原公益金)赤字,允許用生產發展基金抵補。
抵補后的結余,應沖抵在實行新制度以前已完工長期負債項目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如仍有結余,可轉作盈余公積金。
(三)對于企業大修理基金(修理基金)赤字,可轉作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四)對于供銷社企業提取的市場調節基金、農藥風險基金結余,以及對化肥因實行綜合銷售價而產生的虛盈結余,報經稅務機關核準,可用于彌補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掛賬損失;仍有結余的,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五)國家撥給企業的特種儲備基金和銀行專項貸款,作為長期負債處理。
六、關于長期負債的利息的處理企業在實行新制度以前的長期負債,已經發生的利息,屬于尚未完工購建項目發生的,計入資產價直;屬于已完工購建項目發生的,按前條 (二)款規定進行沖抵,不足部分,可作為遞延資產,分期計入財務費用。
七、關于超過三年應收賬款的處理企業在實行新制度以前發生的應收賬款,必須進行清理。符合規定條 件應轉列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經報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列為壞賬損失處理。數額較大,當年不能處理完的,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按規定理。
八、關于資產有關問題處理
(一)企業在實行新財務制度時,應對現有資產進行清理。對清理出來的以往發生的資產凈損失,經稅務部門審核后,可以列入當期損益。
(二)企業在執行新制度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已列為待處理的,要按原辦法處理完畢。即:屬于亂擠成本而增加的固定資產,相應沖減公積金、生產發展基金,并調減成本;屬于盤虧和毀損的固定資產,經批準,可沖減公積金、生產發展基金;屬于經營管理不善而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以及因遭受風、火、水、震等災害而損失的固定資產,其凈損失經批準后分別沖減公積金、生產發展基金,其未提足的折舊不再補提。
實行新制度后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和報廢等,按新制度執行。
(三)企業按新制度改變固定資產標準后原固定資產轉為低值易耗品的,其凈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的攤銷辦法一次或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原低值易耗品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不轉作固定資產,仍按照抵值易耗品管理。一九、關于企業管理費用處理實行新的成本核算辦法后,企業應將按老辦法已攤入庫存產品、在產品的企業管理費,轉作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隨銷售處理。對尚未分攤和以后發生的管理費用,按新辦法執行。
十、關于企業上交行政管理費的處理實行新制度后,經稅務機關清理審查批準,企業上交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費,可列作管理費用。
十一、關于單項留利的處理企業按國家統一規定提取的單項留利包括:企業治理“三廢”盈利凈額、技術轉讓凈收入以及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在國家未作新的規定前,也仍按原規定執行。企業實行新的財務、會計制度后,所發生的留給企業的單項留利,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減免的所得稅,應按規定轉作盈余公積金處哩。
十二、關于房改基金等問題的處理城鎮集體企業房改基金結余應單獨反映。實行新制度后,企業房改有關財務處理辦法另行規定。
企業提取的公益,應小于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職工住宅等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十三、關于私營企業稅后利潤的處理執行新財務制度時,私營企業原未分配的所得稅后利潤,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征免個人收入調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