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1994]所字第393號
頒布時間:1994-06-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各市、縣稅務局,洋浦財稅局:
最近,各市、縣稅務局在執行新稅制過程中,提出了一些政策問題。經全省所得稅工作會議討論,現就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單位問題在我省內舉辦的企業,除國家稅務總局特案規定由總公司、集團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外,其他各類企業一律以獨立經濟核算單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單位,就地征收所得稅。
二、關于對賬冊不健全的企業,如何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采取帶征的方法征收。其起征點和帶征率如下:
(一)起征點從事銷售貨物的起征點。海口、三亞市市區為月銷售額2000元,郊區鄉鎮為月銷售額1000元;其他市縣的市區、縣城為月銷售額1000元,鄉鎮為月銷售額600元。
從事其他行業的起征點。海口、三亞市市區為月營業額(收入額)8OO元,郊區鄉鎮為月營業額(收入額)600元;其他市縣的市區、縣城為月營業額(收入額)600元,鄉鎮為月營業額(收入額)400元。凡未達起征點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帶征率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的,帶征率為1.5%;從事裝修、裝磺、飲食、娛樂業的為2.5%;從事建筑安裝及其他行業的2%。
三、關于集體、私營鹽場恢復征稅問題對鄉鎮舉辦的集體所有制鹽場和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的鹽場,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恢復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于新辦的企業,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辦法》,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照顧。
四、關于企業所得稅計稅標準執行問題我廳下發的《海南經濟特區內資企業所得稅計稅標準暫行規定》與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計稅標準不一致時,暫按照“哪一個優惠執行哪一個”的原則執行。
五、關于減免、豁免企業所得稅審批權限問題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除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辦法》及省財稅廳明文規定可由各市、縣稅務局審批的所得稅減免、豁免權限外,其他的減免、豁免企業所得稅一律上報省財稅廳(局)審批。省廳瓊財稅[89]所字第64號文同時廢止。
六、關于個人轉讓債券、基金券取得的所得免稅問題個人轉讓債券、基金券取得的所得,在今明兩年內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所得免征稅問題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經當地稅務征收機關核準,可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照顧。
八、關于個人受嚴重自然災害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給予減免稅照顧問題個人因受嚴重自然災害,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其取得的應稅所得,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逐級審核,上報省財稅廳批準,在一年內給予減征或免征個人所得稅。
九、關于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出資替房主建造房屋,然后使用若干年內房主免收其租全,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出資替房主建造房屋,然后使用若干年內房主免收其租金,此實際上是租房者將若干年內應付給房主的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因此,房主取得的房租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為:房主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出資額÷單位或個人與房主簽訂的合同規定免收租金的月份數-按規定繳納的稅金和教育附加費-按規定允許扣除的房屋修繕費用-法定扣除費用×稅率房屋修繕費用按每月房租收入的20%給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89號文(我廳瓊財稅[1994]所字第 25號文轉發)第六款第二項的規定不再執行。
十、關于個人取得的承包、承租經營收入征稅問題個人取得的承包、承租經營收入,應區別不同情況和項目,分別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凡是承包、承租人對其承包、承租經營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而僅是在完成各項指標后,按合同規定取得一定數額的獎金。此種所得屬于工薪所得應稅項目,按該獎金所屬月份平均,并入本人在當月工薪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凡是承包、承租人對其承包、承租經營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而按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上交一定數額的收入。上交后如仍有余額,則為承包、承租人的個人所得,屬于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稅項目,按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承包、承租人的賬冊不健全的,按省廳瓊財稅[1994]所字第 145號文規定帶征個人所得稅。
十一、關于對集體承包、承租經營但無賬可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集體(即若干人)對企事業單位或企事業單位下屬的單位進行承包、承租經營,只上交一定的管理費,其余所得歸承包人所有,且無賬可查的,其承包收入可按承包人數平均按省廳瓊財稅[1994]所字第145號文第一款規定的起征點和帶征率,帶征個人所得稅。
十二、關于流動性演員取得的演出收人征稅問題流動性演員在海南省內取得的演出收入,實行按日(次)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即演員每日(次)取得收入,在130元以上的(含130元),可扣除20%費用,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每日(次)取得的收入,在130元以下的,每日(次)取得的演出收入扣除 30元,剩余部分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演員一次取得的演出收入超過20000元的,除了按上述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外,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的規定加成征收個人所得稅。演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款的單位或個人在支付款時代扣代繳。演員應按月自行申報納稅。對于按日(次)已經預收的稅款,可按規定進行多退少補。
十三、上述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超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