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1989]外字第20號
頒布時間:1989-05-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稅廳
根據財政部[1989]財稅率第010號文通知的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對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華的營業機構、場所繳納印花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華的營業機構、場所、其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按瓊財稅[1988]征字第23號第六點和瓊財稅[1988]征字31號文執行。
二、外國公司企業在華沒有設立營業機構、場所和設有常駐代表機構為本企業從事聯絡性的輔助活動不繳納營業稅的,其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都應繳納印花稅。但所書立、領受的信貸合同、技術貿易合同、購銷合同、租賃合同納稅有困難的,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來省廳審核后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給予適當的減稅照顧。
三、本通知自接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