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稅一字[1992]145號
頒布時間:1992-09-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2]143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電力企業以稅還貸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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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據省稅務局云稅四字(1992)058號通知的規定,從1992年1月1日起,對電力以稅還貸減免的產品稅不再隨減城建稅。具體入庫辦法,產品稅按減免后的實際數額入庫,城建稅以產品稅應納數為計算依據計征入庫,并在稅票上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