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稅四字[1990]20號
頒布時間:1990-02-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根據中發[1985]26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營華僑農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對華僑農場、工廠,除按規定計證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筑稅外。
我省從1985年起五年內對華僑農場、工廠的其他稅(含地方稅種)一律都給予了免征照顧。現免稅期已屆滿,經研究,對國營華僑農場、工廠,從1990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地方各稅;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照稅收管理體制報經批準給予減免稅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