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發[1994]90號
頒布時間:1994-04-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國務院國發[1994]10號《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改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增加稅負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退稅,一般在年終據實辦理一次。對年退稅額較大的、資金周轉困難的,經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可按季預退稅款,年度終了后清算。
三、營業稅退稅數額的計算,退稅申請及批準程序,由云南省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