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稅四字[1989]101號
頒布時間:1989-09-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稅務局
玉溪地區稅務局:
你局[1989]玉稅三字第352號《關于對臨時經營者加成征收的營業稅是否隨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意見如下:根據財政部(84)財稅一字第210號通知規定:“對臨時經營者征收的營業稅需要加成的。可以在一到十成的幅度內加成征收”。以上規定主要是發揮稅收對臨時經營收入的調節作用,故對臨時經營稅隨征收的加成部份應視為營業稅的正稅。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