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價費[1997]2450號
頒布時間:1997-12-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計委 國家稅務總局
為加強依法征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稅收征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中,關于依法征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的規
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依法征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發票管理使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征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必須憑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
二、領購稅務發票的程序是:收費單位須持收費審批文件及相關材料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憑稅務登記證件和《收費許可證》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稅務發票。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物價、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接受物價和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