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稅流字[1994]42號
頒布時間:1994-06-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財政局、稅務局,大理、個舊市財政局、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問題重申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稅務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對現有的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核實。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二、繼續享受優惠政策的具體條款如下:
(一)學校辦企業流轉稅優惠政策:
1、中小學校辦企業,除生產銷售應納消費稅的產品需按規定征收消費稅、增值稅外,其余免征增值稅。
2、小學校興辦的服務性企業,從事屬于《營業稅稅目稅率表》“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交通運輸業”中的裝卸搬運范圍的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3、高等學校辦工廠,除生產銷售應納消費稅的產品需按規定征收消費稅、增值稅外,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稅;對外銷售的,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4、高等學校舉辦的為本校教職工和學生服務的服務企業(不包括旅店業)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福利企業流轉稅優惠政策:
1、對民政部門、鄉鎮和街道舉辦的福利生產單位,凡當年安置殘疾人員比例占生產人數50%以上的,除生產銷售應納消費稅的產品需按規定征收消費稅、增值稅外,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凡當年安置殘疾人員比例超過生產人數20%、未超過50%的,除生產銷售應納消費稅的產品需按規定征收消費稅、增值稅外,其生產銷售的產品,減半征收增值稅。
2、民政部門、鄉鎮和街道舉辦的福利性經營單位,凡從事屬于《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中的飲食、沐浴、理發范圍,當年安置殘疾人員比例占總數35%以上的,其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當年安置殘疾人員比例超過總數10%、未達到35%的,其取得的收入,減半征收營業稅。
三、對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享受流轉稅優惠政策實際退稅返還情況(戶數、金額等),各地、州、市稅務局應按月統計,并于次月20日前書面或電話報省稅務局流轉稅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