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供棉聯[1995]64號
頒布時間:1995-04-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供銷合作社聯社
各產棉地、市、縣供銷合作社、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內貿易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取棉花檢驗費的通知》(內貿農字[1994]第13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的實際,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從一九九四年棉花生產年度起,我省產棉地縣級棉麻公司按上述文件交納的棉花檢驗費,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二、棉檢費的分配比例、用途、收取時間、收取方法及管理,均按國內貿易部農業服務司《關于收取棉花檢驗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內貿農檢字[1994]第21號)執行。
三、我省以前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有關規定,應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