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稅三[1991]186號
頒布時間:1991-09-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稅務局
各市、地區稅務局:
近據部分市、地反映,《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執行以來,各地對煙草系統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執行不一致。經研究,重申如下: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字[1986]006號)批復精神,國務院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行規定》及《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是指對煙草系統各企業單位直接生產卷煙(包括雪茄煙、煙絲)和收購煙葉繳納的產品稅,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對其生產或經營其他產品以及零售環節所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仍按2%的附加率計算征收教育費附加。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