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稅三[90]71號
頒布時間:1990-08-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稅務局
各市、地區稅務局:
國務院令第60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省局已以(魯稅三[90]60號)轉發各地執行。關于提高教育費附加率之前實現的“三稅”,如何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局,明確如下:
對納稅人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以前實現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款,在八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庫的,仍按1%的附加率征收教育費附加;只對納稅人八月一日以后實現的“三稅”稅款,按2%附加率征收教育費附加。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