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政發[1986]119號
頒布時間:1991-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政府
省政府確定,將一九八六年制定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魯政發[1986]119號)第四條 第四項修改為:“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及其征稅范圍,按省政府(90)魯政函7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土地使用稅稅額、開征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征稅范圍的通知》和(90)魯政函11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對田陳煤礦工礦區、武所屯生建煤礦工礦區征收土地使用稅的批復》批準的工礦區及其征稅范圍執行。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