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發字[1994]5號
頒布時間:1994-08-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對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今年1-7月份已按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下發的云稅流字[1994]42號文件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業,按本通知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不再補繳;接本通知規定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已繳納了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可按實際入庫數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給企業。
各地對民政福利企業1-7月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實際返還情況(戶數、金額等)要進行認真清理統計,并于8月底前將清理統計結果分別報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
二、各地對今年8月份以后按本通知規定享受流轉稅優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業的實際退稅返還情況(戶數、金額等)應按月統計,并于次月20日前書面分別報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
三、原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下發的云稅流字[1994]42號通知對民政福利企業流轉稅優惠政策的規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