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國稅征[1994]8號
頒布時間:1994-10-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區)國家稅務局,省轄市各稅務分局,省局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登記代碼問題的批復》(抄件)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有關現行稅務登記代碼的分配使用情況,請各地、市于11月底前書面上報省國稅局征管處。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登記代碼問題的批復
1994年10月11日國稅函發[1994]560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稅務登記代碼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1994]4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新設立的公司,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不再按經濟性質進行劃分。對此,我們意見,在新代碼未編制下發之前,“有限責任公司”暫使用預留代碼“59其他混合所有制”。
隨著征管改革的實施,我局將根據新的情況,建立規范、統一的稅務代碼體系,以適應稅收工作的需要。
此復。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