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稅地字[1994]13號
頒布時間:1994-04-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稅務局
紅河州人民政府:
你州紅政報[1994]27號《紅河哈呢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恢復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請示》,已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交我局辦理,根據省政府領導的批示精神,現函復如下:
一、對河口、屏邊、金平、綠春、元陽和紅河等六縣境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戰區恢復性建設項目”執行零稅率。
二、對蒙自開發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1996年以前按“戰區開發性建設項目”執行零稅率。
三、對鄉鎮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按省稅務局、省計委、省經貿委和省鄉鎮企業管理局《關于免征鄉鎮企業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四、其他市縣恢復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按省政府云政發(1992)241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本文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云南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