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所字[1995]18號
頒布時間:1995-04-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一、對航空工業總公司、航天工業總公司、兵器工業總公司、核工業總公司和船舶工業總公司所屬在我省的個、事業單位(名單附后),自1994年1月1日起,一律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就地征收所得稅。
二、中央軍工個、事業單位在地方興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的所得稅,仍按《云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關于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地方所辦企業的所得稅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云國稅所字[1994]第027號)精神執行,即由所在地國稅局負責征收,就地繳入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