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稅地字[1993]45號
頒布時間:1993-06-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稅務局、云南省計劃委員會、云南省經濟貿易委員
各地、州、市、縣財政局、稅務局、計委(計經委)、經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為了保證投資方向調節稅征管工作的業務經費需要,可從所收投資方向調節稅稅款中按比例提取,專項用于稅務和計劃部門征管工作經費開支”的規定,經研究,對提取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征管業務經費(以下簡稱業務經費)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業務經費由縣(市)稅務局按實際入庫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稅款數額的3%向金庫辦理退庫,按季預提,年終清算。各級稅務局對所提取的業務經費,按四、三、三的比例分配,即縣(市)稅務局自留40%,上繳地、州、市稅務局30%,上繳省稅務局30%。
二、各級稅務局將本級所分配得到的業務經費按稅務局50%,計委30%,經委20%的比例分撥同級計委、經委。
三、業務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圍:
1.聘請助征(管)人員的經費;
2.征收業務費,包括征收所需的各種簿冊、帳表、卡片、案卷、文書等印刷費、專題調研的差旅費和專項檢查費用等;
3.購置費,包括購置用于填報、計算各類報表的辦公用具、設備以及業務參考資料等。
4.宣傳教育費,用于宣傳投資方向調節稅稅收政策,統一印刷法規、制度、宣傳手冊、文件匯編等的印刷費。
5.投資方向調節稅會議經費。
四、業務經費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計提。有關報表和上繳方法省稅務局另行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