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綜字第49號
頒布時間:1994-07-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國稅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財綜字第61號《關于國有企業停征“兩金”后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各級國家稅務征收機關要組織力量,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上交“兩金”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停征“兩金”的國家企業逐戶辦理結算。
二、停征“兩金”企業,應向稅務征收機關報送《能交基金、調節基金結算表》(附表一),經稅務征收機關審核后,對已繳清“兩金”的企業,簽注“兩金”已繳清的意見;對欠繳“兩金”,有繳納能力的企業,要及時補征入庫;對欠繳數額較大,一次補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分次補繳,但最遲應在1994年底前征收入庫。
三、對長期虧損企業、關停并轉企業、停產半停產企業和因遭受自然災害補繳“兩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商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后,由稅務部門填制《國有企業欠繳能交基金、調節基金減免報批表》(附表二),逐級匯總上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審查匯總后商省財政廳同意后上報中央審批減免。對免繳10萬元以上的企業,需附免繳原因的文字材料。
四、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國有企業“兩金”清理、結算、補征工作,并督促企業按規定補繳“兩金”。
五、“兩金”結算表和減免報批表由各地稅務部門按統一格式自行印制。
六、結算工作應于12月底以前結束,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應于1995年1月底以前將結算情況書面上報省國家稅務局和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