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征[1994]8號
頒布時間:1994-09-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市國稅局涉外分局:
為確保新稅制的正常運行,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規范增值稅納稅人使用的“收購憑證”、“銷貨清單”、“工商統一收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具體情況作如下規定:(注:工商統一收據部分已廢止)
一、從199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增值稅納稅人使用統一的收購憑證、銷貨清單及工商統一收據。
二、凡經市局批準自印的“收購憑證”、“銷貨清單”、可使用到1994年1 2月31日,庫存量大的經主管稅務局批準,可延至1995年9月30日。
三、適用范圍
(一)收購憑證適用于財務制度健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行收購農副產品、廢品的企業,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時使用,收購憑證應納入發票管理,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
(二)“銷貨清單”適用于經營項目(品種)多,開立發票工作量大,一次銷售多種商品的企業。“銷貨清單”作為發票附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匯總金額開立的發票及抵扣憑證不附“銷貨清單”無效。
(三)工商統一收據適用于全市各種經濟類型的增值稅納稅人進行內部、外部暫收、暫付結算往來款項時使用,不再使用其它收據,不得代替發票。
四、領購手續上述三種憑證由市局稅收征管處負責發放和管理,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在9月30日前到市局征管處辦理領購手續。
五、工本費標準根據天津市物價局津價費字(89)324號文件規定的計算標準,上述票據工本費每本分別為:收購憑證:40開p100(四聯四色)2.00元;銷貨清單:16開p100(四聯四色)3.00元;工商統一收據:48開p150(三聯三色)1.50元;發售時必須開立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工本費收據。任何單位不得提高或變相提高工本費價格,各單位應建立相應的領、用、存制度及手續,并于每月終了10日內向市局征管處報送單據領用存報表。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