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二[1994]2號
頒布時間:1994-08-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塘沽、漢沽、大港、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區國家稅務局,五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國家稅務局,市國稅局涉外稽征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近期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現對部分行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解釋認定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第(八)項所說交通運輸業,包括從事搬家、搬運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但不包括從事函件物品(特快)傳遞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專門從事為開發土地、建筑房屋而進行平整土地業務的,可視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第(七)項的建筑業企業,適用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2]109號國稅發[1992]109號通知第二項所述“不得視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專門從事室內外裝修、裝潢或室內設施的安裝調試”的企業,包括:(一)從事電梯、電扶梯安裝的企業;(二)對粗裝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地面、表面鋪裝及門窗等設施安裝的企業。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