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三[1994]2號
頒布時間:1994-11-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中企處:
為加強對非銀行金融企業的征收管理,統一稅政,規范企業財務行為,保證中央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說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中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非銀行金融企業的具體情況,現將有關稅收、財務問題敏卻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非銀行金融企業的范圍
(一)凡是經人行市分行批準成立并經營金融業務的我市各類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除外)、城鄉信用社、各類財務公司以及其他從事信托投資、租賃、證券交易、典當等業務的專業性和綜合性的各類非銀行金融企業。此外,還包括各級財政部門所屬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各類機構,如資金所、國債服務部等均應向其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上述獨立核算的非銀行及融企業,只要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條 件的應向當地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在開發區辦理工商登記的非銀行金融設在我市其他各區縣的分支機構,暫由其設在開發區的總計購集中向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在開發區辦理工商登記但在區外經營的,暫由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負責稅收征管。
(五)對既經營金融業務又經營非金融業務的企業只要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一律按非銀行金融企業規定征稅。
二、關于新辦城市信用社減免所得稅問題
(一)新辦集體性質的城市信用社,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60%的,可按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收規定,自其有經營收入月份起在三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享受上述減免所得稅的新辦城市信用社須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市局批準方可享受減免所得稅照顧。對已批準享受減免所得稅照顧的企業應嚴格減免稅審批手續,在其批準減免所得稅年度內每年重新審核,逐年報批。
(三)對以前年度興辦的城市信用社,原批準享受減免所得稅照顧的,可繼續享受減免所得稅照顧,其減免稅期限連續計算。但須由主管稅務部門重新辦理減免所得稅手續,并報市局備案。
三、關于工資、獎金列支問題
(一)(已廢止)凡屬本文第一條 (一)款范圍內的我市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在冊職工(含國派人員、待業人員和外聘的離退休人員,不包括臨時工)全部實行計稅工資制。其稅前列支標準為年人均4800元。
(二)(已廢止)為鼓勵企業提高效益,涵養稅源,非銀行金融企業在實行計稅公司基礎上,凡效益較上年有較大提高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報市局批準后,年終可在稅前一次性增列部分獎金作為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局制定)。
(三)非銀行金融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包括在計稅工資內,可在稅前列支。
1、微機營養費:非銀行金融企業發給微機專職操作人員的微機營養費每人每月稅前列支20元。
2、點鈔污染費:非銀行金融企業發給企業出納人員的點鈔污染費每人每月稅前列支20元。
3、(已廢止)誤餐費:非銀行金融企業發給在職職工的誤餐費每人每月稅前列支50元。
(四)(已廢止)防暑降溫和冬季取暖費:對企業發給在職職工的防暑降溫費每人每年稅前列支24元,企業發給在職職工的冬季取暖費每人每年稅前列支36元。
(五)發現假幣獎勵:企業發給在職職工的發現假幣獎勵標準為發現50元(含50元)以上的,獎勵假幣20%;50元以下的獎勵假幣面值的10%。對上述獎勵允許稅前列支。
(六)(已廢止)勞保服裝費:企業發給在職職工的勞保服裝費每人每年按不超過80元標準稅前列支。
四、關于其它幾項費用列支問題
(一)非銀行金融企業因業務需要租賃的營業用房和其它辦公用品,其支付的租賃費(部含融資租賃)平發票準予稅前列支,對未取得正式發票的,應到稅務部門換取合法憑證后方可稅前列支。
(二)非銀行金融企業因業務需要租賃辦公用房進行裝修發生的費用,可在稅前列支,攤銷期在一年以內的在“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攤銷期在一年以上的在“遞延資產”科目中核算。
五、關于折舊方法和殘值確定問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采取分類折舊方法,共計提的折舊計入成本,固定資產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值的3%確定。
六、關于非銀行金融企業上交管理費問題非銀行金融企業向其主管部門(總機構)上交的按稅務部門規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費允許稅前列支。(具體辦法由市局另行規定)
七、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部分以本通知為準。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