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二[1995]22號
頒布時間:1995-03-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塘沽、漢沽、大港、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區國家稅務局,五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國家稅務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生產銷售國際中標產品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精神,現對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來料加工”業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具體審批手續規定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生產的產品出口后,應按規定填寫“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貿易免征增值稅申請表”,報經市國稅局審批同意后,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免稅時,以下兩種情況需分別提供有關證明資料:
(一)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直接與境外客商簽訂合同從事加工業務的企業,應向其主管國稅局(分局)提供:(1)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2)
與境外客商簽訂的加工合同;(3)給外商開具的發票;(4)出口收匯核銷單;(5)外經貿委的批準證書。
(二)承接外貿部門“來料加工”業務并與之結算工繳費的企業,應向其主管國稅局(分局)提供:(1)與外貿部門簽訂的加工合同;(2)外貿局的批準證書;(3)由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開具的“來料加工免稅證明”;(4)外貿部門的要貨單;(5)外外貿部門開具的普通發票。
對上述證明資料提供不全的企業,主管國稅局(分局)應按規定先征稅款,待證明資料提供齊全后,再辦理退稅。
三、主管國稅局(分局)對企業填報的“申請表”及有關證明資料經認真審核無誤后,簽署意見報市局審批。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從事“來料加工”已征收的稅款,各主管國稅局(分局)按照本規定上述要求補辦免稅審批手續后辦理退稅。
五、各主管國稅局(分局)對企業審批免稅情況,要建立臺帳統計制度以便監督管理,對有騙取免稅行為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