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三[1995]18號
頒布時間:1995-0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通知略)
企業管理機構收繳管理費的預決算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 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88號文件(國稅發[1995]188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對企業管理機構收繳管理費實行預決算管理辦法。現明確如下:
一、企業管理機構應按有關部門批準的人員編制和市國稅局規定的管理費開支標準,于每年年初編制管理費收支預算,上報市國稅局審批。凡未經市國稅局批準提取上交的管理費一律不得在稅前列支,超預算部分未作追加預算的,也不得在稅前列支。
二、企業管理機構按市國稅局審批的管理費年度預算開支數額和其所屬全部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確定企業應上交管理費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并將企業應負擔的比例和數額一并下達給所屬企業,并報市國稅局備案。
三、市國稅局將企業年度管理費預算涉及的數額下達給有關主管稅務機關,允許其稅前列支。
核定的管理費企業應負擔的管理費上交比例=上年營業收入
企業應負擔的企業上年企業應負擔的管理費數額=×管理費上交比例營業收入
四、管理機構所屬各企業應按核定的管理費上交比例和數額逐月提取管理費,上交企業管理機構。
五、企業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規定的開支標準和開支范圍使用管理費。管理費的結余部分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對年度中間發生的按規定需增加的特殊性、臨時性的開支,須報經市國稅局審核批準后,方可適當追加管理費的預算。
六、企業管理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編制決算報告,報送市國稅局。
七、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原有關提取有關使用管理費的辦法即行廢止。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