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稅發[1994]58號
頒布時間:1994-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稅務局
各地、市稅務局、文化局、體委: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國家體委《關于來我國從事文藝演出及體育表演收入應嚴格依照稅法規定征稅的通知》(國稅發[1993]89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具體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凡境外演員、運動員來我省從事文藝體育演出或表演,有關單位在對外簽訂合同前,應主動同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系,了解稅法及有關稅收協定的規定。
二、主辦單位應將對外簽署的演出或表演合同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份,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有關扣繳稅款的申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主要單位須向文化、體育主管部門申報演出項目,持批準件向稅務機關提供履行扣繳稅款義務的書面保證,一式兩份交當主管稅務機關簽署意見后,其中一份屬文化部門的交文化部門,屬體育部門的交體育部門。屬文藝演出的,由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備齊有關材料后,發給演出許可證。屬體育表演的,由體育主管部門審批,備齊有關材料后,發給表演許可證。如既有文藝演出,又有體育表演的,由文化、體育兩家主管部門按規定共同審批后發給演出或表演許可證。
四、主辦單位應在演出或表演結束后,按照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對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者,將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
五、稅務機關依法規定付給有關部門和扣繳義務人一定比例的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