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1986]100號
頒布時間:1986-09-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986]50號文件和財政部(86)財稅字第120號文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有關的幾個具體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及其它批發單位,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集體企業和個體商販的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的營業稅時,可只對本省內的納稅人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
外省的納稅人,持有當地稅務機關回原地納稅證明的,可回原地申報繳納;沒有證明的,一律在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同時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
二、個體商販按其實際繳給的增值稅、產品稅、營業稅稅額征收教育費附加。對于集市出售商品征稅數額較小的可暫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三、地方征收教育費附加,主要國歸當地安排使用,為了照顧基礎教育薄弱的地區,在各市、縣征收教育費附加的總金額中,省提取30%,由各地教育部門年末一次匯總,上交省教育委員會設在銀行的教育費附加專戶,下年初由省教委會同省財政廳統籌安排。
四、辦學企業上繳的教育費附加返還補貼的辦法是,以當年教育費附加的實際征收總金額與當年教育、企業辦學校在校生計算平均值為標準,按企辦學校在校生數計算返還金額。對繳納教育費附加金額不足應返還金額的企業,按繳納數退還;對于免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不予補貼。
五、跨市、縣企業的職工子女在地方學校就讀的,由收繳該企業教育費附加的市、縣按當地每個學生平均標準,將這部分教育費附加返還給學生就讀的市、縣教育主管部門。企業職工子女在鄉村辦的學校就讀的,除聯合辦的學校外,應按國發[1984]174號文件規定,按當地籌措農村辦學資金的標準,由收繳該企業教育費附加的市、縣將這部分教育費附加返還給鄉村辦的學校作為補貼。
六、凡是有條 件單獨辦學或聯合辦學的單位都要積極創造條 件辦學;已辦有職工子弟學校或聯合辦學的單位,一定要加強領導,積極改善教學設施和辦學條 件。任何單位不得借口繳納教育費附加而撤并學校,或者收縮辦學規模。否則造成兒童失學,由辦學單位負責。
七、各地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一定要加強管理。其具體使用和管理實施辦法,由省教委會同省財政廳另行下發。
八、征收教育費附加后,省人民政府黑政發[1984]15號《關于頒發黑龍江省廠礦企業辦學和集資辦學試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不準以任何名目向學生家長和單位進行攤派。
九、本通知從198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