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三[1995]8號
頒布時間:1995-03-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頒發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信用社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由原按綜合折舊率辦法改為按分類折舊辦法計提。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天津市城市信用社1995年1月1日后購置的固定資產一律按《天津市城市信用社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規定的折舊年限按季計提折舊。
二、城市信用社已購置的固定資產,其原值按綜合折舊率辦法尚未提足折舊的,改按分類折舊辦法后其固定資產折舊余額按一下辦法計提。具體計算公式為: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殘值(按原值的3%計算)年折舊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當該項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加上按綜合折舊辦法已提折舊額等于該項固定資產原值時,該固定資產則不再提取折舊。
三、城市信用社固定資產改按分類折舊辦法后,應對其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理。
并按《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辦法分類。對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以及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產不得再提取折舊。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