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發[1994]38號
頒布時間:1994-07-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適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需要,加強國家宏觀調控,更好地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推動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根據《國務院關于組建國家稅務總局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3]87號)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同意,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天津市稅務局分設為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稅務分局同時分設為區縣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分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工作任務是:負責增值稅、消費稅、進口產品消費稅、進口產品增值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稅收以及外籍人員和華僑、港澳臺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各項稅收,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按中央稅及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以及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系統的工作任務是:負責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集體、私營企業)、印花稅、筵席稅、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和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
鑒于城市維護建設稅目前仍然以流轉稅附加的形式征收,因此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分別按各自分管的流轉稅附征,然后分別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