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征[1994]22號 地稅征聯[1994]4號
頒布時間:1994-12-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津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市國稅局直屬分局,各地方稅務分局,各承印發票定點廠:
目前,在對發票違章 處罰問題上,各級稅務機關掌握尺度不盡一致,有的對發票違章 行為以言代罰、以罰代刑,甚至不處罰;有的對一般違章 行為處罰過重,影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貫徹實施。為嚴格發票管理,統一發票違章 處罰標準,根據《辦法》第六章 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發票違章 處罰額度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按規定印制發票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罰款10000元。
二、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
三、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應開具普通發票而未開具的罰款200元,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未開具的罰款500元。
(二)單聯填開或上下聯金額、增值稅銷項稅額等內容不一致的,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
(三)普通發票填寫項目不全的罰款100-5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項目不全的罰款500-1000元,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四)轉借、轉讓、代開普通發票的處以3000元以上罰款,轉借、轉讓、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
(五)未經批準拆本使用發票、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開具發票的,罰款1000-2000元。
(六)其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
四、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罰款2000-6000元。
五、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丟失普通發票處以400元以上罰款,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由于保管不善,丟失數量大,不知丟失號碼的,或丟失當日未向稅務機關報告的,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二)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處以200元以上罰款。
六、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罰款5000-10000元。
七、以上六種發票違章 行為,可以并罰。發票違章 處罰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辦法》規定的限額。對發票違章 的直接責任人或唆使、支持、包庇者,罰款500-200 0元。
八、同一用票單位或個人在一年之內兩次違反《辦法》同一條 款的,可在《辦法》規定的最高罰款限額內加倍處罰。
九、對發票違章 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除按上述規定罰款外,稅務機關可吊銷其《發票領購薄》,緩批其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并收繳其發票,責令其限期改正。
十、對發票違章 行為需同時處罰當事各方。因發票違章 造成偷漏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條 款進行處罰。
十一、對弄虛作假使用發票,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等違章 行為的當事各方從嚴處罰。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書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報告上級主管稅務機關。
十二、對收繳的偽造發票、監制章 、專用章 及作案工具,進行登記造冊,按管理權限分別上解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
十三、發票違章 行為由發放發票的稅務機關負責處罰。在稅務檢查中發現對方稅務機關發放發票違章 的,應及時通報對方稅務機關。
本規定從1995年1月1日起執行,由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