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征[1994]40號
頒布時間:1994-12-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市國稅系統各單位:
最近,我局發現一些單位對銷貨退回及折讓、折扣業務開立發票不盡一致:有的企業已入帳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沒有取得購貨方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有的折扣業務在同一張發票上同時出現“蘭碼”和“紅碼”,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1993]150號)和《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購買方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按“作廢”發票辦理。
二、購買方在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凡未取得《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而開立紅字發票的,一律不準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三、銷售方發生商品折扣業務應在發票上填寫實際銷售額、實際單價和實際稅額,將折扣的數額及原價填寫在備注欄內(沒有備注欄的在發票最后一行用括號注明原價及折扣數額)。填寫時一律用藍色復寫紙一次性復寫,不得用紅藍兩種顏色填在一張發票上,也不得用兩張發票來反映一筆業務。
四、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的,按違反發票使用規定處理。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