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一[1995]14號
頒布時間:1995-03-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
根據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福發[1994]18號文件(民福發[1994]18號)精神,為了做好新辦的福利企業確認工作,維護國家稅收政策的嚴肅性,保證國家稅收政策的落實,進一步加強對福利企業的監督,鼓勵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自食其力,對新辦福利生產企業的確認標準、權限及程序等事項明確如下:
一、新舉辦福利生產企業的標準根據《天津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精神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新辦福利企業應具備以下條 件:
(一)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企業章 程;
(二)有明確的經營范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企業中每個殘疾人職工都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 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六)企業非生產人員,不得超過企業職工總數的22%;
(七)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包括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和紅十字舉辦的符合本條 規定標準的福利生產企業);
(八)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的35%以上(含35%),“四殘”是指盲、聾、啞及肢體殘疾。
新辦福利生產企業是指從無到有辦起來的企業。對于原有企業改組、轉產、拆大改小或老廠關停一個時期后又重新開業(或移地開業)的企業,都不能視為新辦福利企業。
一個村,只能辦一個福利企業。一個鄉(鎮)原則上也只能辦一個福利企業。
二、新辦社會福利生產企業確認權限及程序
(一)申報資料1994年1月1日以后,民政部門、街道、鄉鎮等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企業,申辦確認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1、天津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書;2、天津市殘疾人勞動就業審定書;3、天津市社會福利企業職工花名冊;4、殘疾人登記卡片;5、區、縣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或體檢表。
(二)確認權限1994年1月1日以后舉辦的福利企業,必須經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嚴格審查確認。
(三)確認程序新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要認真填寫天津市福利企業認定書,連同有關資料報送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經區縣民政部門審查蓋章 后,報送區、縣稅務機關核實蓋章 ,最后報市民政部門和市稅務機關確認。
經市民政部門和市稅務機關分別確認蓋章 后,方可發放福利企業證書。
對取得福利企業證書的原有福利企業和新辦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55號文件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的減免稅條 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按照減免稅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