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稅發[1994]86號
頒布時間:1994-0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各地、市、縣稅務局:
1994年2月7日,國務院以國發明電[1994]2號文發出緊急通知,對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有關事項作出如下規定:
一、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煙葉生產的單位,減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稅收管理規定,教育費附加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的按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作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的按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稅務局征收的按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
三、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征收的教育費附加,原則上應單獨填開"繳款單",以"教育費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歸屬的規定,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
四、其他事項暫按現行規定執行,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下發。
國務院通知還明確上述規定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請各級稅務機關照此辦理,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