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稅發[1994]194號
頒布時間:1994-04-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各地、市、縣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九九四年稅收會計、統計報表中增設指標項目的通知》(國稅發[1994]79號)精神,現對已經下發的1994年稅收會統報表的有關指標項目和口徑作如下調整:
一、《各項收入入庫明細月報表》中:1、在"其他印花稅"下增設"17、筵席稅",原"17、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含以下的項目)依次往后順延;2、在企業所得稅的"股份制企業"下增設"聯營企業",以反映各種聯營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入庫情況。
二、《各項收入提退明細月報表》中:1、在'印花稅'下增設"17、筵席稅",原"17、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含以下的項目)依次往后順延;2、在企業所得稅的"股份制企業"下增設"聯營企業",以反映各種聯營企業提退情況。
三、《企業所得稅入庫稅額明細年報表》的"40、地方金融企業"下依次增設"地方國有銀行"、"集體金融企業"、"外資銀行"和"其他地方金融企業"四個中央級固定收入項目,以分別反映執行新的預算收入劃分辦法后,不同的地方金融企業所得稅的入庫情況。以前月份已繳入"地方金融企業"款級科目的所得稅,也按新設的這四年項級科目進行劃分,并通知國庫調帳。
同時,對《企業所得稅入庫稅額明細年度報表》與《各項收入入庫明細月報表《中有關項目的對應關系作如下調整:地方國有銀行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在《各項收入入庫明細月報表》中反映在"二、企業所得稅"的國有企業"中央"欄;集體金融企業、外資銀行和其他地方金融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則全部反映在"二、企業所得稅"的集體企業"中央"欄。
四、《企業所得稅入庫稅額明細年報表》的"54、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業"下增設"55、中央聯營企業"、"56、地方聯營企業"、"57、中央和地方聯營企業"三大項目。其中:中央聯營企業反映中央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為中央級收入,本表填列在"中央"欄;地方聯營企業反映地方所屬企業單位(包括集體、私營、個體的部份,下同)組成的聯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為地方級收入,本表填列在"地方"欄;中央和地方聯營企業反映中央和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應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資比例或章 程、合同、協議規定的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預算固定收入,本表平時均反映在"中央"欄。以前月份已經繳庫的收入不再調庫。
五、《稅收分經濟類型統計月報總表》的"16、印花稅"下增設"17、筵席稅",以總括反映筵席稅稅種下放管理后不同地方對筵席稅的開征情況。
六、為統一口徑,各地在編報《消費稅分經濟類型統計月報表》時暫將繳納以前年度的燒油特別稅反映在"四、石油加工業"的"2、柴油"項目內;其他的清繳或補繳稅種則按有關預算管理辦法在相應的報表或項目中分別反映。
七、關于稅收快報項目的調整:1、將"筵席稅"收入額并入第53項"其他地方各稅";2、外資銀行所得稅作為稅種收入劃入第44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級收入劃入第57項"企業所得稅".八、1994年稅收會統報表增設指標項目后,各地必須相應修改《KTPC》會統核算軟件,并于4月底前將修改好的軟件下發本地市所屬的各應用單位使用。
軟件的修改維護要注意,對BMSZI.DBF文件的修改應在原稅種代碼不變的基礎上將增加的筵席稅代碼定為19,聯營企業代碼定為26.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緊布置,確保在5月份編報4月份會統報表時將有關報表項目、填報口徑以及計算機參數等一次統一調整準確。各地貫徹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區稅務局計會處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