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辦[2001]26號
頒布時間:2001-0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農業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關于農行新疆分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調劑使用辦法的函》(農銀新函[2000]701號)。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2000]906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同意農行新疆分行對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使用,可采取統一計算、調劑使用的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業務宣傳費。自2000年度起,農行新疆分行所屬各行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其營業收入466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各二級分行業務宣傳費,報經同級國稅局審核確認后,可在所轄縣支行間調劑使用;區分行當期本級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總營業收入1‰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二、業務招待費。自2000年度起,農行新疆分行所屬各行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營業收入凈額的4%。全年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各二級分行業務招待費,報經同級國稅局審核確認后,可在所轄縣支行間調劑使用;區分行當期本級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與所屬行匯總后的業務招待費總額,在稅法規定的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